昨天给各位主要分享了关于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变化原因等基础知识,那今天继续给各位具体分享关于税法的更多细节性内容。
税法根据其职能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实体法主要规定了税种、税率、纳税人范围等税收要素,程序法主要规定了征税和纳税的具体程序,包括税收确定、税收征收、税务稽查这三大程序。
税收实体法主要涵盖了七个部分的内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税收附加与加成、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细分为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和纳税单位,详见以下表格:
(二)课税对象——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国家以此征税的依据
对于课税对象来讲,其在本质上体现了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不同税种的性质差别。总的来说,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系统中最基础性的要素,是将两种税区别开来的标志。
课税对象经常会和计税依据、税源和税目进行比较,关于这四者之间的区别,文浩还是用一张表格来进行展示吧:
(三)税率——课税的深度,关系国家税收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程度大小
我国现行的四种税率形式: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还是用一张表格来体现其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那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吧,那明天继续为各位分享税率剩余的内容和七个要素的剩余部分,敬请期待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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