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小兵研究
改制时,应该说,绝大公司需要增大股本,一是后续股本可以达到上市的条件,二为后期融资预留估值空间。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是绝大公司公司的选择,也是算是必经之路。对于公司型的股东,《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怎么转都不用缴税;然而,对于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企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没什么好争的,因为那是经营所得的分红。但对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要不要缴个税,规定十分模糊。更要命的是,对于在责任公司阶段形成的资本溢价和股份公司阶段形成的股本溢价处理起来也是含糊不清的。
我深入研究多个案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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