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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幼儿照护
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三、赡养老人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老人,按照独生子女每月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每人每月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元)的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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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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