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份新增一项3岁以下婴幼儿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项新增到7项,上篇文章针对新增项进行了总结,今天咱们就展开说一下其他六项专项扣除,大家可以看一下你是否有漏掉符合的项目。
首先第一项是子女教育,对于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元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也可以双方各扣除一半。当然对于出国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也可扣除,需将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项是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位(学历)继续教育的,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每一项继续教育扣除限额是不超过48个月。对于技能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此扣除项是自己进行扣除,对于接受本科及以下(学位)教育的可以选择父母来扣除。
第三项是大病医疗,此项医疗费用是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在医保目录范围的,扣除医保已经报销的部分以后的,自付部分。年度自付金额超过元的部分才可以扣除,在年度个税汇算时按照上线是元据实扣除。可以本人扣除也可以配偶扣除,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可以选择父母一方扣除。重点是:不同人员的需单独核算不能累计核算。
eg:如果一家里妈妈本年度自付部分是0元,孩子是元,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妈妈的部分不能扣除,因为未超过元,孩子部分可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可以扣除)元,可以选择让妈妈扣除也可以选择让爸爸扣除。
第四项是住房贷款利息,此扣除项的条件很明确,针对的是首套住房(购房时享受首套住房利息)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经双方协定,可选择一方扣除。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均购买首套住房产生利息费用的,可选择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照50%扣除,需留存贷款合同备查。
第五项是住房租金,根据地区不同扣除金额也不同。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其他户籍超过万的城市,按照每月1元定额扣除,户籍不超过万城市,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配偶在纳税人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有住房,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签订租赁合同方扣除。纳税人及配偶不可在同一纳税年度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有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最后一项是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以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不论是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都要签订协议,每人分摊额不超过元。
个税专项附加7项扣除,已经很全面的覆盖了生活:
从教育方面来说,3岁以上的学前教育,小中高,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包含境内境外),工作后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业的职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覆盖了大部分的学历教育。
从生活上来说,在毕业以后的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租房费用方面都有涉及扣除项。
从家庭上来说,在婴幼儿时期,学习教育时期,购买住房利息,赡养老人方面都涉及有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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