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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新版经济法第七章税收

来源:纳税人 时间:2023-3-15

★掌握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也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掌握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抵触的,应按税收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掌握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的类型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类型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2.发票适用的范围

二、发票的开具

三、发票的使用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2)不得有下列使用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四、发票的保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特别规定(4项)

六、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掌握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申报纳税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或报送事项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掌握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

三、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措施有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5种』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掌握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1.检查存款账户

2.检查货物3.查账

4.检查资料

5.询问有关情况

6.检查托运应税物品资料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责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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