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年下半年,部分纳税人发现,同样的月收入,7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上半年的单月税额增加较多,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表示,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方式有所变化,出现了税率跳档,造成该现象发生。不过,纳税人不必担心,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款可多退少补。现象:收入未波动,单月个税税额渐增进入7月,在南宁一家国企工作的林先生发现,相比前几个月的工资条,纳税数额有了较大变化。林先生说,自己每月薪金约1.8万元。今年前6个月,每月缴纳的个税都为元。但7月的工资条上显示,他的个税被扣缴了元。月度工资薪金没有太大变化,但月度个税的纳税额出现波动的还有陈女士。陈女士在南宁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月收入近2.3万元。今年1~2月,她缴纳的个税约元/月。但到3月份,纳税金额就变成了元左右。4月份则增加到了约元。在采访中,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发现,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数额相差不大,但个税的缴纳金额却逐渐增加的现象主要出现在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中。这是为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举例(以文中林先生为例)释疑:累计预扣法导致税率跳档对此,广西税务局工作人员解释称,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在新税法实施前,纳税人的个税是按月计算的,在月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他的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税额基本会保持一致。但新税法实施后,适用的是“累计预扣法”,计税金额按一月份到当前月份的累计数额来计税。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收入计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收入扣减五类扣除后(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超出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即所谓的“税率跳档”。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被分成3.6万元到96万元七个节点,分别对应3%~45%七档税率级次。因此,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计预扣的方式,最初月份由于累计收入低,对应低预扣率,税额较少,但到年度末月份,累计收入高,税率级次出现跳档,预扣率也逐步增高,应纳税额就增多了。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影响:最终税负低于原计税方式这一变化,对纳税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会否影响个人最终税负呢?该工作人员表示,若纳税人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他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总额基本是等于年度应纳税税额的。以林先生的情况为例,他年每月应发工资元(包含工资、预发绩效奖、公车及通信补助等),个人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及年金元/月,公车补助、通信补助可税前扣除金额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元/月。那么,林先生1~6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为3%,每月应纳税额为元。但从7月份开始,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从3%提高到10%,速算扣除数为,每月应纳税额为元。全年累计应纳税额为元。相比原来“按月代扣代缴”计税方式,新税法用累计收入额计税,不受单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低的影响,对于那些月收入波动大的个人来说,累计预扣法能起到节税的效果,税负更加公平。工作人员表示,采用累计预扣法,可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若纳税人不止一处收入,在年度终了,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也可以完成税款多退少补,因此也不必担心。名词解释累计预扣法: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编辑丨莫妮娜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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