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其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3、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是自动生成的,也不会自动生成。需办税人员手动点击后才可在工资计算中进行扣除。具体操作: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数据之后,再点击页面的按钮,预填成功之后即可进行税款计算。4、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各税种纳税期限有什么调整?为了防止纳税人因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造成漏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按期纳税的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保持不变。纳税期限调整后,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5、纳税信用评价D级的保留有什么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自开展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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