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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19分钟前更新

来源:纳税人 时间:2023/12/5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限公司个独个体(点击咨询)大额个体户优惠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2%,在园区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今年马[ma]上就要结束了,个体工商户今年的政策优势非常明显,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shui]普票免征的基础上,个体工商户在[zai]税收洼地园区核定个[ge]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也非常低,综合[he]下来,缴[zhuo]纳的税费非常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截止到今年的12月1日,增值税政策具体怎么变动还需要根据发布的具体政策来,个体工商户核[hu]定征收一般都是一年一核,重庆山东河南等园区今年贸易行[xing]业核定个税0.%,一般行业核定[ding]个税0.75%,都在1%以下。

总部经济招商园区核[hu]定征[zheng]收政策下,现在核定个人经营所得[dei]税税率按固定税率征税,每年小规模纳税人万以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hui],超过万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shui]人,山东、重[zhong]庆、河南经济发展区可申请。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有明显优势,不需[xu]要缴纳双重所得税,办理流程简单,15个工作日左右正常开票经营,不管是[shi]个人经营者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经营者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wu]分包、业务分流,都能够实现减税降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年1月[yue]1日起施行?根据年6月15日《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zhang]的决定[ding]》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fan]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shou]管理[li],根据个人所[suo]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zhuo]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ge]体工商户包括:

(一[yi])依[yi]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有关部门批[pi]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tiao]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de]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jing]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he]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gong]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yu]本办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ying]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di]二章计税基本规[gui]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nian]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chu]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e],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sheng]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jie]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ru]、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ru]、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ben]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cai]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he]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de]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zhang]损[sun]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shi]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chu]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qi]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yong]、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ying]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ben],不得在发生当期直[zhi]接[jie]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shou]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ge]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dei]扣除:

(一)个人所[suo]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chu]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ren]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税[shui]务总局[ju]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yong]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yu]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huo]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di]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bu]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shou]存货,按照规定计[ji]算[suan]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xiang]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zhang]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yu]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gui]和政策规定执[zhi]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bu]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ben]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bu]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bu]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bu]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quan]保险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wai],个体工商户业主[zhu]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bao]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hu]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de]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xiao]售状态的存货发生[sheng]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zi]本性支出[chu]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ben],并依照[zhao]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gong]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qi]业借款的利息支出[chu];

(二)向[xiang]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jin]融企[qi]业同期同类[lei]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yi]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fa]生的职工[gong]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yun]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e]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ren]向[xiang]当地工会组织缴[zhuo]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dang]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li]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dang]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ye]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zhi]所[suo]发生的业务招[zhao]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de]60%计入个[ge]体工[gong]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guo]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huo]者他人[ren]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de]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hui]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e]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chan]经营活动的需[xu]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gu]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chu],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shang]户[hu]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de]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san]十四条个体工商[shang]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ti]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未取得固定[ding]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sun]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kai]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ying]的[de]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yue]份起在不短[duan]于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gai]变[bian]。

开始[shi]生产[chan]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huo]者县[xuan]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bu]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zeng]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税务[wu]总[zong]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zan]助支出,是指个[ge]体工[gong]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wu]关的[de]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jiu]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sheng]的开发[fa]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pin]、新技[ji]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yuan]以上(含10万元[yuan])的测试仪器和[he]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kou]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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