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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来源:纳税人 时间: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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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公司下设多家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是跨省设立,有的分公司则设在省内跨市。那么,为什么有的分公司,税务部门给做纳税信用评级,有的就不给做呢?

法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结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文件分析,税务部门不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分公司可能为非独立核算,达不到查账征收的条件,相关的纳税信用就不能参与评价。

  但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可以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注意事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主体条件方面,依据规定,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登记确认和核算方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程序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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