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绍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照护2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方式
婴幼儿父母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扣除:
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
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款标准的50%扣除
两种方式已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执行时间
3岁以下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年3月29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是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将相关信息提交任职单位代为填写。
提醒事项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年起实施,在年度汇算时不能填报!
与现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与现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组成了较为完善的扣除体系,基本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1.对纳税人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子女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自己或配偶、子女患大病的,也可以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的,还可以享受赡养傲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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