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板向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借走了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万那必须把账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万元
贷:银行存款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账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附: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
还有很多小伙伴没了解过这一政策,那么这篇文章就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问: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问: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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