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子女以及纳税人继续教育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问,纳税人子女或纳税人在国外接受教育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由此可见,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也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由父母在一方或者分摊在个税前扣除。同时,父母需留存子女国外接受教育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反之,如果子女在国外接受的是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或者国内同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育支出,其父母不能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而是由子女自己按继续教育支出享受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显然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在境外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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