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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注意事项更新

来源:纳税人 时间:2023-3-31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六项的基础上又增加一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自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六项是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允许扣除七项专项附加。注意两个问题:

(一)纳税人必须是“居民”纳税人,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二)取得的应税所得必须是“综合所得”,如果取得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能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中的任何一项,也可以扣除。

一、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元

注意事项:

(一)子女接受的教育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比照执行。

(二)父母单方或双方扣除均可。选择一方扣除的,按扣除标准%扣除;选择双方扣除的,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境外教育也可扣除。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元

注意事项:

(一)执行起止时间。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与“学前教育(子女教育)”相衔接。

(二)父母单方或双方扣除均可。选择一方扣除的,按扣除标准%扣除;选择双方扣除的,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相当于学历、学位教育的9个月)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限定在中国境内;

(二)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三)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四、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一)扣除医保报销后超过元的部分。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

(二)可选择的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扣除限额能够分别计算。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能够分别计算扣除额。

(四)扣缴义务人在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不能扣除,只有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每月扣除元。

注意事项:

(一)贷款购买的住房须在中国境内。

(二)须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根据税务总局后续解释,“首套住房贷款”第一次使用贷款买房,与之前拥有几套住房无关。

(三)须是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贷款均可。

(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20年)。

(六)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是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除此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没有自有住房。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二)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即使双方各自都租有住房,也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七、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注意事项:

(一)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分摊扣除的方法有三种:赡养人之间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赡养一位老人和多位老人,扣除标准一样。

年11月12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41号)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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