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2)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废止,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因此,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
①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营改增”行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注:
为了加强消费税的源泉控税,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缴管理的一种征收方法。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①适用对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的事项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扣缴义务人
a.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以上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b.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扣缴方法
A.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税法中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B.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C.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④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⑤税源管理
A.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B.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C.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⑥资料、账簿、档案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⑦征收管理
A.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B.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C.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D.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F.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G.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H.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附件: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略)
I.非居民企业依照第8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J.非居民企业未依第8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K.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⑧换算为含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⑨外币折算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A.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B.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C.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10-17自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经济时代来临,新时代的竞争,是人才与学习的竞争。选择了企业管理、选择了财税,就选择了学习。不学习,就会落后,乃至最终被淘汰。
这里是中华第一财税网在百度百家号的付费订阅频道,内容不断更新,您现在看到的暂只是本频道的部分内容。这是一个新的内容形式,如果您订阅了这个频道,那您订阅的是中华第一财税网源源不断的财税实务知识输出,是订阅这个机构的整个频道,而非一个知识碎片。中华第一财税网会持续地分享财税(如税务、会计、财务、审计、内控、财税法、企业金融、证券、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实务知识,比如每周全国财税资讯汇总快递、新出台财税法规政策和解读汇总快递。如果您在看到这个内容后30分钟内订阅(促销期过后立即大幅提价到合理价值),额外享受本频道合集中价值1万元的“新政策下假账手法汇总彻底大曝光”课程、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大全(鸿篇巨制,大师级专业功底)、小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大全(鸿篇巨制,大师级专业功底)、全部涉税(费)业务实务大全(鸿篇巨制,大师级专业功底)、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大全(鸿篇巨制,大师级专业功底)。
本频道“干货”很多,可以帮助贵单位打造包括财税方面在内的“学习型组织”,实现全员、终身学习顶尖财税实务,帮助您个人提升财税技能和管理水平,大大增强个人职业竞争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帮助贵单位、您自己增加财富,实现个人薪酬、待遇和企业价值、税后利润倍增!通过全国顶尖名家指导,贵单位、您自己可以走捷径、“不走错路”“不走弯路”,快速成功,抢占先机;可以改变您的命运、使您的命运变得更好,帮助提升您的阶层、地位,实现“凡人逆袭”或者好上加好。
拥有本频道,是您极具价值的选择!本频道由全国顶尖名家团队创作,内容质量高,更权威,更有用,可以学到真本领;更专业——雄厚的专业实力,遥遥领先;更务实——侧重实务操作,传授实战经验,可“落地”;更系统、更深入,不泛泛而谈,更注重细节;更新颖,内容涉及的政策新,不断原创,不断创新,具有创造性;更贴心,为客户“量身定做”,更有针对性。
这个频道,您可以随时订阅。在暂未涨价之前,您只需每一天花1元钱,就可以给自己“订阅”了一个全国顶尖财税实务名家团队,去和他们近距离接触,这是一个极好的自我发展的机会。
付费订阅须知:事先了解一下百家号的按期付费订阅,原来是这样的订阅解锁TA的全部专属内容转载请注明:http://www.pingguoxiu.net/xhblyy/11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