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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懂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被补税收

来源:纳税人 时间:2024/8/18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和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纳税人的情况中止(终止)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纳税人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2)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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