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治税
(一)税法的分类
税收程序法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义务履行程序,税收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法治的内涵与标志
二、税收分类
税收可按照征税机关、征税对象、收益权、是否转嫁、计税标准和价税关系来进行分类。
(一)以征税机关为分类标准
(二)以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
(三)以收益权为分类标准
(四)以是否转嫁为分类标准
(五)以计税标准为分类标准
(六)以价税关系为分类标准
注意:
1、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中的“税”,单值唯一的价外税——增值税。不含税价是包含价内税但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含税价是同时包含价内税和增值税的价格。
2、所有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无论是价外税(增值税),还是价内税(如消费税等),计税价格均为“不含税价”,即不包含增值税但包含所有价内税的价格。
三、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负税人
1、纳税人: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征人: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法定义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指定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向纳税人收取并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从支付方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税款并将税款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与税率
1、征税对象,反映课税对象的广度,是税种之间互相区别的最主要标志。
2、税率,反映课税对象的深度。
(三)减免税优惠
1、表现形式不同
(1)税基式减免
如免税收入或所得、减计收入或所得、起征点、免征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许扣除等。
免征额:计算计税依据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属于所有纳税人人均可以享受的优惠。
起征点:对课税对象的起点,不达起征点不征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属于只有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的优惠。
(2)税率式减免
降低税率的形式,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3)税额式减免
如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税额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2、根据法律层次不同
(1)法定减免
各种基本法律规定的减免税,具有长期性。
(2)特定减免
在基本法律规定外,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给出的新的减免税规定,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部分是有期限。
(3)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如自然灾害原因给予的减免。
(四)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缴纳税款的时间,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2、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分为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以及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四、税收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立法权: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2、执法权:执法机构包括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和罚款。
3、收入分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二)税收的核心业务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基本的和首要的任务。其中,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这一过程的核心业务,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存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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