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时投资者是否可享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件加扣除等优惠?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公司在外省有建筑项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开具?
公司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税务局具体节点为:-----。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间。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4、纳税信用如何修复?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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