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起,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总局也分别在年和年出台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相关汇算清缴的要求。
虽然经历过两年汇算清缴,但很多纳税人仍然对汇算清缴不重视,总觉得汇算清缴对自身利益影响不大,没有认识到汇算清缴的重要性。
但,今年的汇算文件,税务总局使出了杀手锏。
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也就是说,若纳税人在汇算期后因欠税交纳滞纳金的,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标注滞纳金缴纳记录。
很多人知道缴税后有个“完税证明”,但不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实,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已经替代了过去的“完税证明”。
那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对纳税个人有什么影响?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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